工地食堂图片,工地门卫在食堂义务帮工时摔成伤残,食堂承包人被判担责五成

建筑工地的门卫利用午休时间在工地的外包食堂帮忙,不小心成了障碍。 南通市通州法院日前判决这起劳务工责任纠纷案,责令食堂承包人李某承担50%责任,赔偿7.2万余元。

孙某是一名退休工人,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做生活区的门卫、保洁工作,认识了承包工地食堂的李某。 从2018年开始,孙某利用午休时间在小李承包的食堂打扫、洗碗、擦桌子等,小李每月支付一定的报酬,孙某因为嫌报酬低,不再在食堂工作。

2020年,孙某又自愿到李某承包的食堂帮忙。 李先生人手不足,没有拒绝,同意孙先生免费吃饭,不再支付劳动报酬。 同年8月30日,孙某在食堂帮忙时摔倒,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对于孙某摔伤造成的14万余元损失,聘请孙某的建筑公司和李先生不愿承担责任。 孙某将两人诉至法院,认为受雇于建筑公司,午休时到李先生食堂服务,地面湿滑摔伤,建筑公司与李先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声称,孙某并没有在工作时间和地域受伤,行政管理部门拨出的是《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孙某系中午在李某承包的食堂主动帮忙时摔伤。 李先生主张,他与孙某没有雇佣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只有孙某的摔倒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退休后,在工地从事生活区域的门卫和保洁工作,由建设公司发放工资,形成了劳务关系。 但这起事件中,孙某的受伤并不发生在为建筑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而是趁着午休时间主动去小李承包的食堂帮忙时受伤,孙某与小李成了志愿者。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劳动者在帮助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帮助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律同时规定,帮助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 孙某以前在食堂工作,对工作流程、环境、要求等都要熟悉,帮忙过程中摔伤,自己也有过错,应该减轻李先生的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

工地食堂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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