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走了没离婚没联系怎么办,对方老婆没签字,离婚后债务能向她追讨吗?

在婚姻类案件中,除了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大问题之外,另一大法律问题就是夫妻债务问题。夫妻债务问题之所以难,主要是因为夫妻可能通过离婚一方处置财产规避债务,从执行的角度看很难追踪。 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但最终被废止,直到今天,相关法律解释在网络平台上一直处于混乱状态。 本文通过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新编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的典型案例,结合目前明确有效的法律法规,解读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在浙江省法院(2020 )浙06民终1233号案例中,原告朱某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陆续借给被告薛某40余万元,其中4万元有薛某一人签字的借条,其他款项无借款证明。 从2015年到2017年,薛某也还给朱某20多万元。 其中约五六万元从薛某妻子过某的账户交给了朱某。 2017年7月,薛某曾与某离婚,2017年8月薛某与朱某进行结算,签署协议表示薛某还欠朱某17.5万元。 此后,薛某、过某一直未还款,朱某将两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还款。

法庭上,薛某、过某承认婚内家庭的主要经济会计由过某掌握,但双方借款往来只有薛某签字,不符合 《民法典》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联名”要求,对方也有债务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案审理法院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一书中的论述,秦嘉泽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如下解读。

首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是: 《民法典》 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上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表达的除外。 除此之外,由于目前还没有法规有效的上级法律法规,《民法典》第1064条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标准。

其次,对于 《民法典》 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上采取夫妻共同签名、一方未签名但事后追认、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家庭生活的形式。 其中法院审理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显然是后两种情况。

最后,结合本案,出借人朱某从两种诉讼思路,第一是证明本案中的妻子过某对薛某向自己借钱的事实进行了追认,第二是证明自己借给薛某的40多万用于了薛某和过某的家庭生活开支综合来看,第一种思路更现实。 因为,有人用自己的账户偿还了,更重要的是,她亲口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管理着婚外家庭生活的账目,法官也在评论中认为这笔债务很有可能参与其中。 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有必要承担这笔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秦嘉泽婚姻家务律师团队在此强调,借款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优先审查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财务状况,判断借条上是否需要对方配偶签字。 如果确实没有借款人配偶的签字,就必须诉讼夫妇的共同债务。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的内容,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太可能执行借款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答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至于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是一个实体问题。在涉案生效判决并未明确的情况下,不应通过执行程序直接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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