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又调整了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13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相关待遇于2021年1月发放。

01

这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雇主中,享受残疾抚恤金、生活保障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亲属抚慰金待遇的劳动者供养亲属。 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

02

这次定期待遇调整的项目是什么?

包括残疾津贴、生活保护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03

这次定期待遇调整的标准是什么?

残疾津贴调整标准

生活费调整标准

扶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劳动者和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04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一至四级退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助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长低于同级伤残抚恤金增长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05

五至六级按月领取残疾养恤金的人员如何调整?

残疾等级为五级至六级且按月领取残疾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上月残疾津贴的6.52%增加残疾津贴,调整后的残疾津贴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齐差额。

06

这次定期待遇调整的费用怎么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本次调整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调整金额按原支付方式统一划转,个人无需另行申请。 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从原渠道列支。

内容:南京社保

来源:金陵晚报

工伤保险待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