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限定48小时合理吗 工伤认定48小时计算时间怎么算是多久?据消息显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该规定自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修改,争议不断。
“因为‘48小时’工伤认定的规定过于倚重时间的限制,而且条文规定明确,囿于形式标准,造成很多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甚至导致一些劳动者及家属因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放弃对其医治,人为使伤患者符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金辉代表认为,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由此可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