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公会本地娱乐服务商,目前专注于艺人发掘、艺人养成、艺人推广三位一体的互动娱乐计划,一对一进行全线培训并跟踪定制星艺路线; 中期全面布局网络直播、电商经济、 IP孵化、文艺创作、制作制作发行; 远景采取多栖娱乐经济模式,汇聚直播艺人、短视频艺人、音乐艺人、影视艺人等等,进行多元开发,形成囊括:商业代言、娱乐营销、品牌支撑、推广支撑、公关支撑及艺人公益等非商业的市场衍生;
MCN机构的主要业务模式在于对主播的孵化和培养,通过与平台的合作并最终实现主播的流量变现,在此商业模式下,主播与平台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实务中通常接触到的是通过《演艺经纪合同》、《××合作协议》、《委托协议》等约定。协议一般涉及视频创作、账号归属、广告收益分成、直播打赏分成等。在法律实务中,由于主播与MCN签约的协议内容不同,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不一。劳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或者被认定为综合性合同等等,需要依据双方协议具体内容来认定。
直播公会指的是直播平台旗下的大型合作运营公司,直播工会是接对接经纪人和工作室,将经纪人和工作室手中的主播集中起来分配给一些直播平台,自己靠拿佣金和管理费取得收益。公会、主播与平台,三者是互惠共赢关系,平台会扶持公会,这样可降低平台的运营成本,为他们带来大量优质主播,而直播工会和旗下主播也会获得直播平台给予的扶持与高额的提成。
在此模式下,主播主要是通过加入直播工会,向直播工会缴纳一定的费用,工会帮助主播向演艺公司或者工作室推荐。主播与直播工会、演艺公司都直接发生响应的法律关系。但与模式一相同,主播不与平台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主播与演艺公司或其签者工作室的法律关系认定也需要依据订协议的具体内容来认定。
平台作为生产内容的分发渠道,是短视频或直播内容传输的必经途径。社交平台(如微博)、直播平台(如映客、一直播)、短视频平台(抖音、快手、火山、西瓜视频)、电商平台(淘宝、天猫、京东)等等。主播与平台直接签约,提供直播活动。直播平台为主播提供一定的资源,如直播间、网络资源,并支付约定的报酬及分成,宣传、推广签约主播,对主播进行一定的培训,或者要求签约主播只能在本平台开展直播活动,不得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直播活动。
乔疯传媒有限公司专注于短视频与直播KOL运营业务,目前在职员工100余人,团队核心员工均来自于百度、阿里、今日头条、抖音、腾讯等大型互联网公司。同时也是短视频第一批从业者与创造者,商业模式领…
本文摘自:乔疯传媒(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如有侵权、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