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阜新综合广播FM89.3 AM1287每周一《律师在线》节目。 今天邀请的嘉宾是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王春林律师。
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王春林律师
【基本案情】
小张和小李于1950年4月2日结婚登记。 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育了小张、小张两个孩子、小张三个孩子。 小张成年后一直在国外生活。 2015年,小张和小李生病了,不能一个人生活。 因此,小张照顾着父母的生活,小张经常去小张家看望父母。
2021年小张和小李相继去世,但两人去世后,还剩两处相当的房产和20万元的存款。 张某一和张某二、张某三处理父母后人后,张某三书面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张某一、张某二对分割上述财产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张某和李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张某三放弃继承,张某和李某的遗产应当由张某、张某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小张对父母履行了很多抚养义务,与父母一起生活,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小张可以得到很多分。
据此,小张分了一套房子和15万元存款,小张分了一套房子和5万元存款。
总结:
关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关于继承遗产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分得很多。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应当不分或者少于。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材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王春林律师
材料整理:
阜新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