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改随继父姓生父拒付抚养费,儿子改随继父姓,生父拒付抚养费辩称有协议、伤自尊 法院:不得因子女改姓拒付

由于儿子改姓,离婚的父母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上了法庭。 男方在审理中认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子女改姓继父,不支付抚养费”,且子女随他人姓氏伤害自尊,不应该自己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他的说明会得到支持吗? 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诉讼案。 法庭认为,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离婚后,子女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因此,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中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仍然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李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分次支付,今后的抚养费按月支付,就如何见面详细约定。

庭审:

男方拒付抚养费

辩称签了补充协议且孩子改姓伤自尊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女子刘某与男子李某为原夫妻关系,两人结婚生子,子女不满一岁时双方因感情不合与当地民政局协商离婚,儿子与母亲刘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离婚后,李某按期支付了抚养费。 过了一段时间,刘先生再婚,与李先生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姓继父,李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 此后,刘先生为儿子改名,小李不再支付抚养费。

但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拖欠和今后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李先生协助前妻办理了子女更名手续,履行了补充协议的义务。 此外,从传统角度看,孩子随他人姓会伤害自尊心,除了补充协议的约定外,合情合理地不应该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女性认为,几个月前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男性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

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

男方分期支付抚养费,并详细约定探视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离婚后,子女由父母直接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费用的多寡和期限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上述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支付抚养费。 因此,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先生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法官经过多次解释,李先生表示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支付抚养费。 此外,李先生还提出,由于爷爷刚去世,葬礼尚未结束,按照习俗,要把孩子带回老家吊曾祖父。

理解李先生的诉求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习俗三方面对双方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 最终,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对李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分期支付、今后的抚养费月度支付,就如何会面达成了详细约定。

刘某也在法官的提议下,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立即回家由李某去接孩子,回乡祭奠曾祖父。

延伸阅读:

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不会因离婚以及小孩姓氏改变而能够免除

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如果孩子改姓,一方可以因此支付抚养费吗? 就此,红星新闻记者也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对此案,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作了进一步解读。 他说,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义务,不会随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而变化。 此外,关于抚养费问题的协议属于父母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但这种意思自治只能约束父母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中无权剥夺或限制他人,即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利。

在本案中,即使父母双方都有“子女改变继父姓,不再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条款,孩子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抚养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适用,(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不支付抚养费。”

2.“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抚养方无权为子女改姓”

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离婚后子女改姓有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离婚后可以改变孩子的姓,但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 如果没有对方的同意,养育孩子的一方无权变更,即使变更了,对方也有权起诉变更。

较复杂的是,对于孩子的姓名变更,父母经协商后明确表示“孩子改姓继父,不再继续支付抚养费”,这一变更并不是单方面的意思。 在现实中,单方面改姓往往行不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规定:“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孩子的名字。 即使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拒绝处理”。 也就是说,结婚后更改孩子的名字,公安部门也需要征求父母的意见。 在本案中,男性不能以孩子改变姓氏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但男方仍可以以严重误解等为由,要求孩子恢复原姓。

3 .“补充协议内容不会对儿童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冯骏律师表示,针对“子女改姓,生父是否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法院解释了有关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那么,除了这个概念之外,还有是否改姓的补充协议,是否影响孩子主张向生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冯骏解读,《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由此可见,离婚或子女改姓不会免除父母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除法院解释的“父母离婚不影响子女,仍是双方子女”的法律概念外,冯骏还表示,对子女父母签订的所谓补充协议,应该只有父母双方,与子女无关。 因此,即使孩子的父母达成了补充协议,由于孩子本身有独立的权利要求,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由于孩子是未成年人,不能自主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该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对孩子本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李俊英红星新闻记者袁伟

编辑负责人志江编辑王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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