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英格兰不动产形态成形背景,政治事件和普通法的出现

政治事件的发生在法律的产生中起着不可小觑的影响,普通法的出现是12世纪偶然发生的政治事件造成的。 12世纪,英格兰社会还以“实体法”为审判标准,还没有进入法律规则时代。 突发政治事件: 1153年协议和1176年北安普顿条例,开始给法律带来巨大的变化。 前者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临时措施,是王室对领主保护佃户的第一次行动,国王开始有规律地介入领主和佃户之间的纠纷,是王室慎重尝试的。后者是创新性,有远见的,北安普顿条例在前者的基础上,建立起王室对封建法庭常规且集中的监管,影响深远。二者本质上都具有反封建性,不过都未试图消灭当时存在的封建契约关系,仍承认它的必要存在性。

153年的协议解决了斯蒂芬执政时期内乱带来的地方性问题,协议分为两部分。 第一份温彻斯特协定是斯蒂芬国王和玛蒂尔达王位之争签署的停战协定,主要解决王权争议。 斯蒂芬承诺王位的终结和余生,亨利一世的外孙玛蒂尔达的儿子亨利继位,他的继承人无权染指,也要求双方追随者必须维持协定的履行。 第一部分圆满解决了王位归属之争,但没有拯救还处于困境的地方。 战争使领主二次给予新佃户土地,许多旧佃户的后嗣被剥夺了继承权,失去了土地,引起了旧佃户和新佃户之间的土地诉讼。 因此,为了避免持续的军事纠纷,协议的第二部分必须解决新旧佃户的土地保有权争议。 协议第二部分展示了王室干涉领主的两种手段。

1、权利令状保护原告协议毕竟是王室的行动,得到了大贵族的支持,但领主不希望在他的小团体内贯彻执行,通常领主会无视原告的诉求,接受现任佃户继承人的继任请求。 亨利二世继位后,权利令状(TheWritofRight )最终落实,王室通过权利令状加强对原告诉讼的干预,迫使领主在这种情况下按协议行事,恢复了原告的土地。 如果领主拒绝服从令状,原告可以将案件移送郡法庭。 搜查令的颁布被认为是王室破坏贵族权力的第一次尝试,王室开始削弱领主法庭的审判权力。 但是,在这里原告的诉讼,不是不动产的诉讼,而是要求领主恢复他本来的权利。

2、恢复土地权法令保护当前佃户王室的介入,在领主以佃户到1153年为止的不忠行为强占原告的土地,将土地转让给现在的佃户的情况下很常见。 此时,王室规定领主不得追究原告1153年之前的不忠,不得实施报复,必须恢复他的土地。 一般来说,现在的佃户与原告妥协,和平解决。 国王也承诺,即使现在的佃户不考虑后嗣的将来,只享有斯蒂芬一朝的终身土地担保权,也能得到王室的支持。 但是,如果现在的佃户无视领主的压力,不与原告和解,事情就会变得复杂。

这样棘手的案件,引发领主和当前佃户的利益冲突,很容易使得领主做出惩戒当前佃户的行为,致使当前佃户失去土地,而这显然违背国王的意思。协定认为,目前的佃户除拒绝与原告和解外没有其他不妥,依然忠诚。 此时,现在的佃户可以利用王室颁布的土地权恢复法令收回土地,王室就是这样保护现在佃户的利益的。

两部分本质上是一样的,温彻斯特协定是恢复被剥夺继承行动的典范。 按照事情发展的正常顺序,如果没有战争,现在的佃户可以终生保有土地,他去世后,他的继承人将成为继承人继续保有土地。 但是原告的祖先在斯蒂芬时代占有采邑。 由于战争,领主把采邑二次授予现在的佃户。

根据协议,土地应该归还原告,现有佃户的后嗣显然不想面对这种情况。 协议利用领主和佃户的合同关系引入了王室权力。 因为封建土地授予只能享受终生,所以佃户去世后土地保有变得不稳定。 王室介入,试图消灭这种不稳定的契约关系,保护佃户,但并没有废除领主支配和惩戒佃户的权利,只是阻止领主处理斯蒂芬时代的事务,是特殊时期的产物。 总体来说,协议成果显著,双方和解有利于和平与永恒,这种影响持续了多年。 协议的贡献是引入王室处理冲突的模式,是政治僵局的产物,但会产生巨大影响。

153年的协定确立了国王保护自由佃户土地保护权利的原则,在普通法的起源过程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土地保有问题首次进入国王视野,国王开始有规律地介入干涉,将此类问题的司法审判权收入王室法庭。 也就是说,领主和佃户之间的土地保有问题不再由领主的法庭管理,从现在开始进入国王的公共法庭。 但协议中王室的第一个干预行动不能解决佃户的土地权利问题,不是法学成果,因此不能为房地产产权提供合理的方法。王室干涉只针对特定的情况和人,不针对所有佃户和原告,具有特殊性,非一般不动产产权争议的解决办法,只解决那些受战争影响的佃户土地之诉。

在这些诉讼中,土地的当前占有者妨碍了原告的诉求。 原告只是想通过推翻目前佃户的占有事实、恢复领主的认可来获得土地,并不是来源于对土地本身的权利。 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1153年协议的影响很大,但很有限。 因为王室脱离封建关系建立中央集权政府的企图尚未明确。 但1153年的协定客观上为1176年北安普顿条例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后者的影响更为重大。 北普顿巡回法院条例是1173-1174亨利二世及其子亨利战争的产物,旨在结束内战,维护王国稳定。 亨利二世承诺停战后,将一如既往地对待跟随儿子参加叛乱的贵族,实现亨利二世和反叛贵族之间的和平。

条例是恢复祖先不动产诉状的开始,也是普通法的开始。 以前的权利令状适用范围比较窄,条例扩大了进入王室法庭的案件范围,三年内许多案件将进入王室法庭。 《北安普敦条例》比1153年的协定更进一步,它同时解决了现在出现的问题和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不是为过去制定的,而是考虑了更多将来可能发生的暴动,条例第4条和第5条说明了其最大的关注点。 条例首次提到祖先恢复房地产的诉求,但传统观点认为,这是实现房地产诉求司法管辖权从封建法庭向王室法庭转移,削弱贵族权力的一次重试。 提高了王室的权威,王室的财政收入也急剧增加。 但由于恢复祖产的诉求只是对土地权利诉讼人的保护,对贵族权威的攻击稍弱,领主法庭仍有最终权利裁定权。

第4条提到三类人:女继承人;未成年人;寡妇。其中继承人的复数形式假设了出现多个女继承人的情况:如果有多个儿子实行长子继承制,如果有多个女儿,则有继承权。 《北安普顿条例》提到了女性继承人、未成年人、寡妇和受侵害佃户等弱势群体。 这可能与亨利二世仁慈的性格有关。 他致力于保护弱者的利益。 亨利二世被认为是将自己的继承人英格兰王的事实合法化,亨利二世继承英格兰王的依据来源于他的母亲玛蒂尔达。 玛蒂尔达是亨利一世去世时唯一的子嗣,他一贯主张亨利一世也是英格兰国王的继承人,无奈斯蒂芬依靠有势力的贵族率先登场,玛蒂尔达名义上只能被称为英格兰女王。

但双方的矛盾并未以斯蒂芬的继承人结束,王位之争引发英格兰数年内战,直到1153年双方达成协议,斯蒂芬答应在他死后由马尔代夫之子亨利二世继位英王,争议开始解决事实上,英格兰王位最终由玛蒂尔达之子亨利二世继承,但发生这一事实的直接原因是斯蒂芬的禅让。 亨利二世在这里之所以提到女继承人,是从根本上向社会表明女继承人有继承权。 其含义是为自己的继任者提供依据。 第5条限制领主管教佃户的行为。 领主达成和平协议,规定只处理国王返回英格兰后发生的非法占有不动产诉讼。 第5条保护现在的佃户不受领主惩戒权的影响。 与第4条不同,只涉及现在的佃户。 从北安普顿条例第4条和第5条所示内容来看,其关注点还不全面。

第4和5条都未提到成年男性继承人,常理来说,他们才应该受到重视,当然一种可能是当时已存在专门保护成年男性继承人的条款,北安普顿条例只是弥补漏洞。但是,第4条仍然不能很好地弥补差距,权利令状保护原告,恢复祖先不动产的诉求意在保护女继承人、未成年人,只关注相对弱势的人保护寡妇的条款和第5条的作用更为有限。 安普顿条例第4条和第5条的签订,标志着国王和贵族之间达成了和平意见,贵族不再准备战争。

参加战争的领主们发现,战争可能损害当今佃户女继承人和未成年继承人的利益,可能造福于无缘的陌生人。 因此,领主将更加严厉地惩罚准备战争、拒绝和平的佃户和不想再婚的寡妇。 这些都表明北安普顿条例不是有意要保护他们,而是想遏制能发动战争的贵族,这种想法是纯粹的政治,而不是实体不动产法的调整。 北安普顿条例第4条和第5条证明此时房地产的形态还没有形成,还没有成为事件的激励要素,但与之相关的许多问题开始指向房地产本质的权利。

例如,亨利二世对女继承人问题作了特别说明,开始承认女继承人与男继承人有同样的继承权。 153年协定和1176年北安普顿条例的出现标志着王室政府开始干涉领主和佃户之间的经济事务。虽是政治事件的产物,但却推动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动产诉讼的发展,客观上助力了普通法的起源和发展,普通法开始成为保护佃户土地的武器,奠定了“不动产”形态的法律基础。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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