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幽是谁?据消息显示,吴幽,江苏徐州人,90后投资人,是2008级矿大校友。那么,近日消息,吴幽在公共场所承诺向母校中国矿业大学捐赠1100万没有兑现,反被母校起诉是怎么回事呢?
吴幽何许人也?吴幽,江苏徐州人,90后投资人,是2008级矿大校友。大学时期成功创办服装定制公司,2010年辍学创业转战电商,到2013年营收2.8个亿。
他的身上有多个标签、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目前存疑)、薛蛮子的第一个90后投资合伙人、中企俱乐部创始人刘东华的重要商业伙伴、、等20多个行业大佬的GP、46亿资金基金的管理者...
这些举足轻重的标签,似乎在暗示着吴幽不平凡的社会背景。
2019年4月矿大110周年校庆上,吴幽作为优秀校友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了感恩母校,将对母校捐赠,110万太少,1.1亿超出能力范围,1100万正好。
吴幽表示,这些捐赠被用于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中国矿业大学为吴幽举行了捐赠仪式,捐赠仪式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副校长代表学校与吴幽签署了捐赠协议,并由校长为吴幽颁发了“中国矿业大学特别校务参事”聘书。
此事一经爆出,立刻引发轰动,这也是矿大自成立以来最大的一笔捐款。
吴幽也因此次大手笔的“捐赠”一捐成名,获得了各种各样的优质资源和荣誉。
然而,让人难以启齿的是,这位中国矿业大学的优秀校友在感受完母校带给他的万丈荣光之后并没有履行当初的捐赠承诺。
可能吴幽只是一时冲动,夸下海口,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但是作为母校认为吴幽签了捐款协议不履行承诺,有损母校的名誉,因此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吴幽告上法庭。
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可以看到,法院判决:吴幽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2023年1月3日,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申请法院对吴幽的财产进行执行。
那么法律对捐赠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
故在立法上规定了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弱一些。基于此,凡采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观点立法的国家,均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比如:朋友之间的赠与、恋人之间的赠与等都有被撤销的可能。
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限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现实生活中若出现大量“空捐”、“悔捐”、“诈捐”等失信行为,会给慈善事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不良影响。
满怀希望的受助者们会变得失望,同时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本身也有违公序良俗,所以法律更加注重对慈善公益类捐赠合同的效力保护。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吴幽当着全校师生乃至社会公众的面,公开承诺自愿捐赠1100万,并与公益组织签订了捐赠协议书,因此这种公益性的捐赠是不能被撤销的。
据悉,吴幽已经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人人喊打的“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