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参与公益慈善是稀松平常的事。在一些商业推广活动中,慈善捐赠已经成为制造话题和强化明星人设的“标准动作”。然而,最近这几天杨幂因为未履行在2015年承诺捐赠盲人打字机款项而陷入了诈捐门。“该事件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的,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
2015年承诺给予成都特殊学校的捐款时至今日都没落实到位,其实,成都特殊学校将此事曝光实属无奈之举,毕竟两年间一次次等待后迎接他们的都是失望。
据说,校方最后一次和杨幂方面联系时,杨幂代捐人要求盲生部负责人带着盲人学生去北京再做一个捐赠仪式,才能将许诺的物资捐赠给学校。
而在被曝出后,杨幂工作室第一时间作出回应,直言此事由中间人李萌发起,具体事项杨幂并不清楚,目前暂时联系不到李萌,但保证之后会联系学校完成后续捐款。不过就在近日,这位一直联系不上的李萌,终于出现了。他告诉媒体。
当然这样的一份声明,明显让网友不是很满意。
有网友表示:“杨幂也是母亲,自家孩子在享受着优渥的生活条件时,另外一群孩子却在忍受着由她带来的失落,这些看不见这个世界的小朋友们不应该经历这种欺骗。”
在这件事情上,无论李萌将会如何解释这些疑点,如何解释在捐赠一事上多么困难复杂,或者杨幂工作室对自身失误的诚恳道歉,都无法改变这件事对那些盲人孩子们造成的伤害,两年时间,孩子们从满怀希望到伤心失望,最后都学会不再提起这件事。
而事件曝光后,作为事件主人公 ,杨幂并未收到多大的影响,被拍到整和张大大在日本散心游玩。
虽然整件事件还是真相不明,但是杨幂工作室跟中间人李萌的失误确实肯定的。说实话,没有人要求明星非要做慈善,但是你说了却做不到,伤害的确是那些苦苦期盼着你的孩子的心.
其实,“诈捐现象”如寄生虫一样早已存在于公益慈善领域。它不仅涉及名人等公众人物,还涉及聚敛巨大财富的企业阶层。所谓“诈捐现象”,就是“诺而不捐”或“诺而少捐”。
一个被经常引用的数据是:1998年,中国南方发生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全国众多企业慷慨捐助,承诺6亿元募捐款,最终有一半没到位。而2008年的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公益活动中假捐事件频频出现: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外界承诺向湖北省捐款1.06亿元,实际到账为7383万元。而湖南湘潭市一些企业在抗冰赈灾晚会上承诺捐赠1845.875元,但事后却有800多万元没有到位。
同样在2008年5月27日,根据商务部―份《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和港澳台企业向灾区捐款捐物表》黎理的“部分承诺捐款尚未到位企业名单”在媒体公布,其中沃尔玛、谷歌中国、联合利华、诺基亚、玫琳凯、美国礼来等6家公司捐款尚未全部到位。2008年6月23日民政部也通报,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524.7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510.78亿元,未到账金额高达14亿元。
一位业内人士坦言,“诺而不捐”已成为慈善界“潜规则”。一些企业或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高调承诺捐赠给某慈善机构或者项目,事后却因种种理由食言。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杨团长期研究社会公益事业,她把“诈捐”现象归为两类:一类是捐完后,没有及时索取发票,没有凭证,这样就会说不清。尤其是在汶川大地震的时候,大家都忙着捐款,谁也来不及去拿发票,这种情况肯定是存在的。另外一类情况为“冒报”,1998年水灾时在中华慈善总会接受的捐款中,有的企业家张口就报1000万,报500万,但后来根本没有兑现。
杨团说:“很多募捐都是政府以举办慈善晚会形式进行的,企业肯定要给面子捐点款,电视直播,晚会高潮迭起,感人之处还令不少观众流下热泪。企业纷纷举牌认捐,赢得满堂喝彩,有的企业领导很容易受到感染,~时兴起承诺了大笔捐赠,事后又后悔不已,加上有的企业周转资金本来就紧张,便出现了诺而不捐的尴尬局面。”
“像我们这种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情况也不都是年年盈利,不是承诺了不捐,而是很难一时拿出那么一大笔钱。”浙江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企业家有点无奈地说,“当日寸在现场,看到那些场面,我们也的确想出点力,所以一激动就说了一个数字。”
类似这样的企业不在少数,他们或因经济状况发生突然改变,一时无力支付大额捐赠;或因企业临时遭受不测,资金无法周转,造成了暂时“承诺捐赠资金空缺”。“但也有一些企业承诺捐赠动机不纯,在捐款数字上搞攀比,高调承诺捐款数额,达到目的后恶意不捐赠,或者以各种理由少捐。”社科院一位专家表示,蓄意或者恶意的“诈捐”尤其耍杜绝,但对于一些临时突发状况,也需要有一套监督以及管理体系进行制约。
既然把有些企业或者公众人物“诺而不捐”行为定性为“诈捐”,那从主观上来说肯定属于恶意,
2001年8月,北京齐通康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书约定捐款500万,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占义获得了红十字总会“慈善大使”称号,并被授予中国红十字勋章。此活动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此后齐通康公司并未履行协议,“慈善大使”董占义更是消失不见。
对于类似这种情况,很多律师表示,从法律上来说可追究一定的违约责任,甚至有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口头捐赠与书面捐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位公益律师认为,在政府及相关慈善机构举行的赈灾或公益活动现场,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的,应视为达成了口头捐赠协议,与书面捐赠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捐赠人不履行其承诺,相关企业和个人除了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赠人可依据其承诺的事实及相应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兑现承诺。
“无论是企业或是个人,捐款与否、数量多少都是自己的自由,政府及部门不可能强行从其资金账户中划拨,其可以不捐、也可以少捐,但不应该诺而不捐、诺而少捐。”北京一家NGO负责人表示。
北京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韦也认为,“诺而不捐”、“诺而少捐”的行为是企业或公众人物利用慈善作秀,为自己打免费广告,以博取美名,借机宣传推销自己。所以,对于这种主观恶意行为应该给予法律的制裁。
《合同法》第188条有明文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也就是说,如果捐赠人已经在公开场合做出捐款承诺,并明确了受赠方、捐款用途等,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公益性质的捐赠由此变为承诺性行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承诺了又不履行义务,就是违约行为。
此外,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对“诺而不捐”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这―规定表明,如果捐赠人“诈捐”、不兑现承诺,受赠人可以依据捐赠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使其既承担道德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社会评价。
如果说,“诈捐”是企业“单方面”主观恶意造成的结果,那受赠慈善机构的“被动”也让这场“慈善秀”愈演愈烈。当那一张张巨大的“支票”在捐赠现场递交到公益机构手里时,也许没有人会拒绝这一大笔“承诺的捐赠数字”,更不会细想到账的究竟有几分?与整个需求市场相比,公益资源的短缺几乎让所有的慈善机构“如狼似虎”。在这种情况下,担心挫伤捐赠者的积极性,一般不会认真追究更鲜有慈善机构动用法律的武器去制裁这些蓄意诈捐者。
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必要的时候可以付诸法律手段。但同时也不排除运用行政的、道德的、舆论的手段,通过综合治理的办法,营造良好的捐赠环境。企业或个人要提高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自律。言下之意,法律手段并非慈善机构的首选。
不得不说,尽管法律规定非常清楚,但事实上作为受赠人代表的慈善机构,却鲜有利用法律这一规定作为督促企业或个人交付捐款手段的。怕因对簿公堂会挫伤企业或个人捐款的积极性,这大概是慈善机构最大的担心。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授胡安潮表示了自己的看法,慈善机构的这种担心其实没有必要,真正起诉“诺而不捐”的企业或个人,实际上会像“黑名单”一样,对这些企业或个人起到威慑作用,不敢再拿慈善捐款沽名钓誉。“所有的人都要讲诚信,不只是企业还包括慈善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诺而不捐’时,利用法律手段要求承诺人支付捐款是慈善机构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其诚信的表现。”
更现实的问题是,若慈善机构真的起诉,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结果还可能败诉。有人这样调侃,即使不败诉,又如何执行呢?谁来监督执行?这中间付出的成本又如何计算?现实的尴尬也许只能让慈善机构“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此外,在现实情况下,对“诺而不捐”的追究是十分困难的。这中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受赠人是谁,是否愿意诉讼,碍于情面或者出于多方面考虑,很多机构是不愿这样做的;二是由谁出面,目前我国的慈善受赠人是有不确定性的。
很多网友表示,既然慈善机构不愿意选择法律手段解决“诺而不捐”行为,或许应该建立一份“诈捐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请公众来监督,或将对这些企业或公众人物起到一定劂慑作用。
提起“黑名单”,不难让人联想曾引起轰动一时的2009年中国慈善排行榜“赖捐”黑名单,这份一时间“主宰”企业“命运”的“黑名单”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流产,而公众对于它的期望值却远远高于人们的想象。
“企业家的慈善行为最能够引起世人的关注,他们能够带动社会形成一种关注弱势群体的力量,可是,我们有些企业家显然没有意识到这点。”这是大学生陈明从网上看到“赖捐黑名单”没有被公布后的真实写照。
据网易网一项调查显示,有69.09%的网民认为应该曝光诺而不捐企业和公众人物,既然作出承诺就要兑现。
“这不是简单的社会责任问题,承诺了又不兑现,这关系到企业家的诚信问题。”一家网络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表示。他直言,如果其合作伙伴中有这样的人,肯定与其取消合作。“目前的信息渠道这么多,‘纸包不住火’,这种行为迟早都要暴露。”
“慈善关系企业的品牌,我们老百姓不苛求企业一定要捐赠,但承诺了捐赠又不遵守诺言的,我如果知道了是哪家企业,以后就不买它的产品。”网友SUN表达了这样的愤慨。
捐赠企业不遵守诺言,确实会损害企业品牌的信誉度和美誉度,但对于不是主观恶意的“诺而不捐”,一些网友还是给予了一定的理解。
调查显示,只有4.98%的网友认为,经济不好应多理解。“做慈善应该量力而行,否则不就变成炒作了吗?”有网友认为,对待企业家的捐赠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那些在经济不景气中确实受到影响的企业,如果不能够实现当时的承诺,企业家做出一种表态,我们同样是可以原谅的。这并不是什么丢人的事情,我觉得反而会增加民众对企业家的信任。但那些有能力捐出承诺数额却拒不捐赠的,就应该被视为自我炒作的行为。”
也许有人会说,公众不应当对企业和公众人物的慈善举措进行任何猜测或质疑,这样只能让他们降低对慈善事业的热情,甚至对慈善事业望而却步。虽然人们常说勿以善小而不为,但这并不意味着民间善举可以不需要任何监督,甚至不容公众问个究竟。
针对目前出现的一系列“慈善瑕疵”,很多人表示制度的缺失导致了很多慈善行为的“糊涂账”。
专家们指出,我国慈善领域的法律制度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现阶段我国尚无一部相关的统一法律,有关规定也只是散见于特别法和行政法规规章之中,甚至具体规则存在错位,希望国家尽快推动专门法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