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2岁女孩相关责任人员 当地检察、公安12人被问责,曾“不予立案”“不予逮捕”

  甘肃12岁女孩相关责任人员 当地检察、公安12人被问责,曾“不予立案”“不予逮捕”,2023年4月17日下午,临夏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强奸案,被告人周某某强奸案。

  对被告人马某甲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对被告人司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马某乙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9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4500元,共计94500元。

  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抚慰金30000元,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心理疏导费等1500元,共计31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司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强奸未成年人。被告人马某乙对马某甲、司某某强奸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强奸未成年人。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马某甲、司某某、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甘肃12岁女孩相关责任人员 当地检察、公安12人被问责,曾“不予立案”“不予逮捕”

  四人被判6-15年不等,共赔偿12.6万元;对州市检察、公安机关12名履职不到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肃问责处理。

  据悉,该案件由于某些特殊因素,曾被“不予立案”和“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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