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与民商事法律息息相关,民法典中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法条,金融制度体系中的民商法基础,将会对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变化
物权编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限制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上述规定颠覆了现行《物权法》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则。没有抵押财产做保障的抵押权,虽然还存在,但在执行方面大打折扣。
所以金融行业中过分依赖抵押权的金融活动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其融资条款,以保障债权安全。
2、保证方式推定的变化
合同编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根据现行有效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种保证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只有通过法院执行不到债务人财产之后才能够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和保证方式这两个变化虽然体现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但其体现的法律精神是较为一致的。这两个新的变化暗示我们,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所松动。因此在金融行业中,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和连带保证人的金融活动将不得不重新修改规则,以适应新法的适用。
3、增设“居住权”制度
物权编第366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
(1)、双方的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
(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居住权设定是建立在保障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的基础上,其实法律对于权利主体还是应该做进一步界定。
以金融借款合同为例,我们对于数额较大的贷款发放要求提供担保物,因房产具有稳定和保值的特点,从而相对容易成功获得贷款。
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银行将会拍卖抵押房产来清偿债务。
如果此时房屋所有权人恶意利用居住权条款,通过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必将导致抵押房产减少或丧失流通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旦被循环利用,将导致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工作、生活中,如果出现与房屋或居住相关问题时,比如办理房产抵押、交易等情况,为避免无法交付使用,要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是否设定居住权。
4、夫妻共债共签
《民法典》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其中的“夫妻关系”章节中,对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的夫妻共债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说债权人要求未共同签字的配偶方共同承担时,应当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5、个人信息保护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前段时间发生这么一件事,脱口秀演员池子(本名“王越池”)于5月6日,在微博发布声明,称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在未经其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其近两年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交给了与他有经济纠纷的第三方——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池子发送律师函要求中信银行、笑果文化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这一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中信银行次日凌晨发布致歉信,表示已处理涉事人员,上海银保监局介入,并对中信银行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详细规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权利内容及保护方式,任何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擅自把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分享。
比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收入、资金状况等,都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民法典以非常明确的态度强调加强对其保护。
所以作为金融机构我们更要提升安全意识,加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提高客户信任度和满意度。
6、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网贷变套路贷,现金贷变高利贷,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乱象既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合同编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体现了国家对高利放贷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
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作为金融机构更要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融资需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民法典是金融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活动和金融监管的框架。民法典一方面保证金融活动参与者在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下开展各类金融活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规范了金融活动。
民法典是金融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活动和金融监管的框架。
民法典一方面保证金融活动参与者在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下开展各类金融活动;
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规范了金融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依据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
金融行业与民商事法律息息相关,民法典中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法条,金融制度体系中的民商法基础,将会对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变化
物权编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就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限制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即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上述规定颠覆了现行《物权法》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禁止转让的强制性规则。没有抵押财产做保障的抵押权,虽然还存在,但在执行方面大打折扣。
所以金融行业中过分依赖抵押权的金融活动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其融资条款,以保障债权安全。
2、保证方式推定的变化
合同编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根据现行有效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这两种保证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只有通过法院执行不到债务人财产之后才能够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和保证方式这两个变化虽然体现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但其体现的法律精神是较为一致的。这两个新的变化暗示我们,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和债权人利益方面有所松动。因此在金融行业中,以往过于依赖抵押权和连带保证人的金融活动将不得不重新修改规则,以适应新法的适用。
3、增设“居住权”制度
物权编第366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
(1)、双方的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居住的条件、要求和期限;
(2)、需要到房管局登记。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居住权设定是建立在保障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的基础上,其实法律对于权利主体还是应该做进一步界定。
以金融借款合同为例,我们对于数额较大的贷款发放要求提供担保物,因房产具有稳定和保值的特点,从而相对容易成功获得贷款。
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时,银行将会拍卖抵押房产来清偿债务。
如果此时房屋所有权人恶意利用居住权条款,通过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必将导致抵押房产减少或丧失流通价值,损害债权人利益。
一旦被循环利用,将导致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影响。工作、生活中,如果出现与房屋或居住相关问题时,比如办理房产抵押、交易等情况,为避免无法交付使用,要及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是否设定居住权。
4、夫妻共债共签
《民法典》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其中的“夫妻关系”章节中,对一直以来争议不断的夫妻共债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草案吸收了现行司法解释的有效做法,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说债权人要求未共同签字的配偶方共同承担时,应当要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所需,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5、个人信息保护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前段时间发生这么一件事,脱口秀演员池子(本名“王越池”)于5月6日,在微博发布声明,称中信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在未经其授权、未经任何司法机关合法调查程序的情况下,将其近两年的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交给了与他有经济纠纷的第三方——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池子发送律师函要求中信银行、笑果文化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这一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中信银行次日凌晨发布致歉信,表示已处理涉事人员,上海银保监局介入,并对中信银行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详细规定个人信息的概念范围、权利内容及保护方式,任何情况下未经权利人同意,不能擅自把个人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分享。
比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收入、资金状况等,都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民法典以非常明确的态度强调加强对其保护。
所以作为金融机构我们更要提升安全意识,加强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提高客户信任度和满意度。
6、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网贷变套路贷,现金贷变高利贷,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乱象既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严重隐患。
合同编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体现了国家对高利放贷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
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作为金融机构更要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融资需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资金支持力度。
民法典是金融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活动和金融监管的框架。民法典一方面保证金融活动参与者在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下开展各类金融活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规范了金融活动。
民法典是金融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影响整个金融市场活动和金融监管的框架。
民法典一方面保证金融活动参与者在意思自治的前提条件下开展各类金融活动;
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金融行业的实务操作给出了指引性的规定,规范了金融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水哥珩结婚了吗?
珩是《最强大脑》中的水哥,因为他的高观察能力,他变得非常出名。在《最强大脑》年,珩可以在500多杯水中找到他第一次用视力看到的杯子。后来,他以超强的观察力赢得了《最强大脑》的最后胜利,可以说是一战成名,成名之后的珩自然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虽然珩出名了,但他现在很低调。除了偶尔拍节目,他大半辈子都和女儿在一起。在珩的社交账户上,最常见的是她女儿的生活照,这张照片似乎很爱她。
珩离婚了嘛,最强大脑珩和老婆张梦圆离婚原因:
珩喜欢和女儿一起享受他的日常生活,但是他没有看到他的妻子。许多人对珩的情绪状态和他的妻子是谁感到非常困惑。据边肖说,珩的妻子是张梦媛,他们已经离婚了。至于他们离婚的原因,珩的一位朋友透露,这是因为他的前妻张梦媛非常善于花钱,并且沉迷于消费攀比,她不关心他们的女儿,所以他们因为性格不合而离婚。也许这也是珩内心的痛苦,这导致珩从未提及他的前妻。至于网上说珩和陈冉冉再婚,那只是谣言,他们只是纯粹的朋友。
珩与第一任妻子离婚的原因
与前妻离婚后,珩现在没有再结婚,而是独自带着女儿。他曾经在节目上说他和女儿一个人住。虽然没有母亲,但这可能是因为珩的陪伴让珩的女儿有了一个非常幸福的童年。她每次拍照都笑得很灿烂,说明她和父亲的感情也很好。现在,珩不再那么专注于参加比赛了。除了工作,他会有更多的时间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和孩子一起成长。但是有些粉丝希望珩能找到一个可以一起生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