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昔日上级被纪委调查,“屁股不干净”的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副局长施木生想到了一招“金蝉脱壳”,他急忙把收到的贿赂款44万元退还给送钱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记者29日从广东法院获悉,施木生近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48岁的施木生曾任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其间,在负责该局业务用房工程项目的过程中,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的工程建设款或项目代理招标费的结算等提供关照或便利,两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44万元。
2014年3月,汕尾市纪委通报了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陈宇铿违纪被调查的消息。法院查明,陈宇铿被调查后,施木生即将上述44万元分别退还给行贿人林某某和刘某某。对此施木生的说法是:“陈宇铿出事后,我害怕出事。”
佛山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施木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4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施木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受贿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同时,其向行贿人退还了受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