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在作案的时候是拥有辨认能力以及自控能力,没有事实证据证明应该对吴谢宇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展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北京时间6月28号澎湃新闻记者也通过权威渠道获得了吴谢宇杀母案二审最终的判决书,针对于吴谢宇是否需要精神病鉴定引发了控辩双方的争执。根据此前澎湃新闻报道2021年8月26号福州中院对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认为吴谢宇犯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此行并处罚金103000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吴谢宇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是做案之后非常后悔,愿意为自己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愿意积极赔偿被骗亲友的经济损失,并向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在做案之后毫无悔意,请求法院能够判成死缓给自己一个活着赎罪的机会。
二审庭审的时候出庭检察员认为在作案期间吴谢宇能够对自己杀人行为性质清晰认知,也知道杀人之后即将获得的刑罚后果,作案前通过周密预谋并且作案之后还有非常强的反侦察能力,在逮捕归案之后面对警方的询问对答如流,根本就不需要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