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出海炸鱼,连江一男子花费20万元,购买炸药约55箱、雷管约2300枚。近日,连江法院一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案件。
经查,被告人周某某是连江某渔村的渔民。2021年2月至2022年4月期间,周某某多次向同案犯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炸药约55箱(1320千克)、雷管约2300枚,并获赠导火索若干。交易后,周某某支付了货款约20万元。之后,周某某将上述炸药、雷管用于出海炸鱼使用。
连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非法买卖炸药1320千克、雷管2300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延伸阅读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将受到严惩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炸药5千克以上或者导火索150米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刑法》也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炸药、雷管、导火索等都属于极其危险的物品,杀伤力和破坏力巨大,一旦保管不当,将会带来严重后果。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记者 郑瑞洋 通讯员 连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