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金科路事件始末 浦东张江金科路血案 祖冲之路命案视频

  上海张江金科路事件始末 浦东张江金科路血案 祖冲之路命案视频,9月22日上午,浦东新区祖冲之路居里路口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民警在群众协助下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男,31岁)。 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因情感纠纷于9月21日由外省市专门来沪,于次日上午与被害人林某某协商不成持刀将其杀害。案件发生后,浦东警方立即开展全面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浦东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目前,警方已向检察机关提请对魏某某批准逮捕。

  直接三天内就提请批准逮捕,没有延长,警方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犯罪事实清楚,罪行极其恶劣,检察院也提前介入,批捕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虽然通告写的是嫌疑人被抓获,但是不清楚具体是在逃跑中被抓获,在反抗中被抓获,还是在原地等待被抓获。因为前两个属于被动到案,第三种情形属于非典型自首(如果到案后如实供述)。

  (从网络披露视频来看,嫌疑人没有抛弃凶器,而且有逃跑行为,公安与群众将其合力控制的可能性较大) 犯罪动机是情感纠纷,但是情感纠纷不等于被害人过错,具体需要结合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来判定该犯罪动机对罪责大小的影响。 如果没有自首、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又无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话,按照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大小及残忍程度,嫌疑人最终落地成盒的可能性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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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发生时,有朋友就在现场,可以看得出事发属于公共场合,而且现场十分X腥,这种情况下行凶,基本上可以肯定要判死立执。情感纠纷不是免死金牌!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民间普遍有种误解,故意杀人案凡是沾上了“情感纠纷”或者“婚姻矛盾”或者“民间矛盾”这几个字,故意杀人者往往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那这种认识是怎么产生的呢?其实源于一份古老的文件。 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后的2010年,最高法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再一次明确: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自此以后,实务届出现了大量的对故意杀人案件判处死缓的案件,部分案件甚至引发了重大舆情,最后以至于最高院亲自下场,使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如云南的李昌奎案,广西的百香果案,四川的岳父灭门案等。

  从近年一些热门案件的判决来看,实务届以及最高院对于严重暴力的杀人案件,逐渐又开始恢复到“杀人偿命”的传统正轨上来了,特别是对一些手段比较残忍的,即使是因为婚姻矛盾、感情矛盾而引发的,甚至有些案件被告人还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最终都难逃一死。 比如把老婆掐死后放入冰柜存放几个月,后来又自首的朱晓东。 比如把老婆掐死后碎尸冲入下水道的许国利。 比如在娃娃机前将抖音网红前女友割喉杀害的吴某。 比如刚刚宣判的西双版纳杀人案,一命三被告,一个死立执,两个死缓。 ……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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