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泡沫,是彩色的。就像被骗的我,是幸福的。追究什么对错,你的谎言。”不知道写这首歌的时候,邓紫棋的心情是否也如今天的她一样。
自邓紫棋发文后, 3月8日,蜂鸟音乐在官网以及社交平台发布声明回应,表示从未涉及任何“违约及不法行为”,也未对邓紫棋有过“不公”或“压迫”。一场明星和经纪公司“撕逼大戏”就此展开。
一、“邓紫棋”这个名字到底归谁?
邓紫棋原名邓诗颖,出道后使用艺名“邓紫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里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拥有姓名权,但有的朋友可能在想,邓紫棋本命叫邓诗颖啊,“邓紫棋”是个公司给的名字,她应该对“邓诗颖”这个名字拥有姓名权吧?
公司拥有“邓紫棋”的商标所有权,那么邓紫棋之后还能再使用这个名字吗?这大概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了。
对于邓紫棋的姓名权
对于经纪公司的商标权
很明显,蜂鸟音乐作为申请商标的主体具有商标权,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这条中规定了商标法中很重要的“在先权利”。
什么是“在先权利”呢?
明星的名字其实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和影响号召力的,因此被抢注为商标的风险很高。因此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一方面维护了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向其他未抢注成功的申请人给以警告,来维护正常的诚实守信商标申请注册秩序。
若公司方在解约后因商标权在手,而禁止其使用“邓紫棋”这个名字,邓紫棋难道只能被迫改名吗?
我们认为:不会!
具有人身属性的艺名已经与邓紫棋(邓诗颖)本人建立了对应关系,尤其当邓紫棋成为知名艺人之后,这种对应关系已经在公众心目中建立,如果公司强制禁止其使用该名字,则必将产生公众认知上的混乱,大家设想一下,如果蜂鸟音乐再推出一个“邓紫棋”呢?采用相同的艺名,相同的推广宣传途径,同样举办演唱会、参加综艺,吸引眼球,是可能造成大众认知错误的。因此,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抛开邓紫棋自身的维权诉讼途径不谈,损害公共利益单从法理上来讲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另外,经纪公司欲通过诉讼途径禁止其使用商标的“维权”路径无论是依据《商标法》保护在先权利、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还是依据《民法总则》保护姓名权等法律规定,直接挑战个人姓名权,根据我们上述分析,几乎都是行不通的。但邓紫棋之前通过艺名获得的知名度以及其与艺名间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受解约的影响。
其实目前已经有一些名人商标纠纷的案件,如著名的“乔丹案”、“胡杨林案”。我们来看看这些案件中法院都是什么态度:
乔丹案
法院认为,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只有符合该三项条件,才能构成受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这就使得名人要保护其“姓名权”,得证明其“姓名权”的公众认知程度。这个判决被称为“伟大的判决”,实际上也增强了明星们维权保护其姓名权的信心。
胡杨林案
还记得那首歌吗?“你身上有她的香水味,是你赐给的自卑,你要的爱太完美,我永远都学不会……”曾经大街小巷都可以听到这首《香水有毒》,而演唱了这首歌的歌手胡杨林也正是因为这首歌而爆红,更是在圈内有着“香水皇后”的称呼。可是胡杨林在同经纪公司解约后,她发现公司新签约的一位新歌手从造型、采访、签名等处处模仿自己,而且这位新歌手的艺名是与胡杨林相似的“胡扬琳”,还演唱着由公司授权的胡杨林当初唱过的《香水有毒》。自此,许多人都将两位歌手混淆,甚至是胡杨林自己的歌迷有时候都“傻傻分不清楚”。胡杨林就此向法院起诉了这位新歌手和原经纪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艺名作为一种称谓,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虽然胡杨林已经同原经纪公司解约,但其之前通过艺名获得的知名度以及其与艺名间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受解约的影响。原经纪公司明知此事实,仍让新签约歌手使用与胡杨林的艺名呼叫相同,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亦基本相同的艺名“胡扬琳”。
这个案件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变相保护了胡杨林的姓名权,其实我们设想一下,如果邓紫棋的公司未来推出一位“邓紫其”,演绎风格与我们喜爱的邓紫棋相类似,那么邓紫棋若“愤然起诉”,这个案件倒是能提供一些审判思路。
三、明星怎么保护自己的艺名呢?
“霉霉”被注册啦!
原来,泰勒一直十分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每次新专辑发布,她都会第一时间对相关的歌名、专辑名、歌词等注册商标,甚至会注册相似的域名。而这次在中国,泰勒也注册了英文姓名和中文译名,其中就包含“霉霉”这个昵称。
当今时代,抢注名人商标的投机者越来越多。虽然法律有所规定,但还是阻挡不了商家们对于明星相关名字等的“偏爱”而抢注,因此学习泰勒的做法,提前为自己的名字等注册商标,才能最大化地保护自身权益。
一般来说,唱片公司会在合同中买断明星艺人的词曲版权,允许明星保留署名的权利。但同时把表演权掌握在手里,我们暂且不知邓紫棋与蜂鸟音乐是如何对版权进行约定的,但如果真是如此,即便邓紫棋是歌曲的原创者,解约后再想演唱她自己的歌,得需要得到公司的授权。这也难怪有些粉丝心痛道:“艺名版权丢了倒是还好,换个名就算了,我们爱的是邓紫棋本人并不是邓紫棋这个名字,但要是歌曲版全丢了,紫棋可就要重新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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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娱乐圈,“曾经相亲相爱,如今互相伤害”的反转,可谓“大戏”年年都有,今年特别多。面对拥有丰富资源的经纪公司,我们的各位明星朋友,也要懂得运用各种方法保护自己,拥有一名专业的律师保驾护航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