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特烈:明星与传销的二三事

近日,某位生于台湾却长期“行商”于大陆的艺人和她的好朋友们在这个本已足够焦虑的四月再度制造出炙热的爆点,从一开始“每年纳税几十亿”的荣光,到突然的异地被查,再到所谓的“近百套房产被封”,以及最近的“明星闺蜜分红超过四亿”等等,一系列与“传销”、“明星”等相关的敏感词,无时无刻不在引爆着公众的眼球,刷新吃瓜群众对金钱认知的上限。

当查尔斯·庞齐发明了世界上最早的广义“传销”时,传销就和混迹于娱乐业中的明星们产生了紧密的关联。因此,纵观历史上那些最著名的“金字塔骗局”,明星们要么成了其中的受害者,要么就成了间接甚至是直接的犯罪人,并在传销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历史发展中,制造出那么一丝丝的喜剧感来。

一、中外有别的传销

虽然绝大多数人都了解且认同,“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但对于究竟什么是传销,可能大多数人难以说出所谓一二三来。

在传销的发源地西方国家,最广义的传销包括所有类型的非直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纯属诈骗的庞氏骗局等——没错,庞氏骗局被认为是广义的传销的一种,相对于“谋财又害人(脉)”的传销而言,庞氏骗局至少还有那么点“只要金钱不伤友情”的“温情”。

而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你很难找到每小时收入超过1.50美元的人……最强大的动力是虚假的希望。”

“只有不到10%的传销商人可以取得盈利。”

二、明星与传销——犯罪与被犯罪的历史

对于那些最适合开展传销的因素“种子”:对发财的迫切欲望,对所谓“耀眼光环”的追求,一传十十传百的影响力……明星及其存在的环境无一不是其生长的“沃土”。

因此,历史上那些最著名的传销案件,都或多或少与明星们有所关联。

常言道,“站得越高,看得越远”,这对传销骗子们也不例外。例如,对历史上最“杰出”、骗取金额最高的“旷世巨骗”伯纳德·麦道夫而言,被他拉入金字塔骗局的,都是美国娱乐产业历史上最杰出的“大腕”们,包括但不限于斯皮尔伯格、拉里·金、约翰·马尔科维奇、凯文·贝肯、梦工厂创始人杰弗里·卡岑伯格等;

而另一位“传销奇才”里德·艾利奥特·斯拉特金不但善于从“大腕”那里诈钱,还善于毁掉“大腕”们的事业——不知是巧合还是“冥冥之中必有深意”,被他榨取了钱财的阿特·林森(《搏击俱乐部》、《导火线》等片制片人)和巴里·伯恩施坦(《空军一号》等片制片人)的事业都在被骗后走上了如自由落体一般的下坡路。

里德·艾利奥特·斯拉特金(资料图)

明星们不仅可以用来被当作传销的“受害者”,也可以成传销的宣传工具,麦道夫、斯特拉金在欺骗他们的明星客户的同时,也把这些明星受害者们当成了最好的宣传资料。

相比之下,另一位“金字塔骗局大鳄”斯科特·罗特施坦因就“盗亦有道”了不少,他只是把明星们当成宣传工具,例如用自己的私人飞机送凯文·史派西和克里斯·塔克去非洲做“抗击艾滋病”公益活动等。

而相较于利用明星的声望为自己的骗局牟利,罗特施坦因主动欺诈明星的例子倒是相当罕见——杰米·西格勒(《黑道家族》女主演)夫妇这种主动向罗特施坦因送上三千万美元还“不收不行”的特例除外。

然而,被当枪使,远不如自己当枪舒坦,明星们虽说容易成为传销的受害者,但可不要就此认为,明星们不能反过来成为传销的组织者。

在美国历史上十大“金字塔骗局”中,就有一位货真价实的大明星和麦道夫、斯特拉金、罗特施坦因等人并列,这就是一手缔造了后街男孩、超级男孩等一系列成功男团,并捧红了贾斯汀·汀布莱克等诸多流行音乐大腕的美国“男团教父”卢·皮尔曼。

卢·皮尔曼与“超级男孩”

而身披好莱坞的光环,即使不是什么通常意义的“大明星”,也可以在传销之路上取得丰厚的“成果”。毕竟,最近一位被捕的金字塔骗局“好莱坞人”的名字,不要说中国人没听说过,连住在比弗利山庄的美国人都未必听说过——

此人名为扎卡里·霍维茨,艺名扎克·艾弗瑞,至今连群众演员都算上也只出演过不到10部影视作品,担当主演的更是只有一部只有90分钟的实验电影而已,但这并不妨碍他打着“好莱坞演员”的幌子,前前后后骗取了超过6.5亿美元的巨额资金,并最终被判处超过20年的监禁。

三、明星如何洗白传销相关收入

而结合包括但不限于好莱坞在内的“先进经验”,涉及传销的明星们会以如下手段洗白(或至少尝试洗白)自己的“非法收入”:

1.收入混淆

对于收入混淆,卢·皮尔曼堪称其中的“佼佼者”。

与一般人想的“穷了才搞传销”不同,即使在后街男孩、超级男孩最火的时代,卢·皮尔曼也从未停止过自己的金字塔骗局,而他最常使用的手段,就是将金字塔骗局所得的非法收入,以非国际标准会计准则的记账模式,和销售唱片、举办演出等产生的合法收入混淆记账,从而将非法收入“包”在合法收入内。

这也正是其骗局可以持续二十多年,直到被其捧红的“角儿”们纷纷与其翻脸时才“暴雷”的原因。

因此,可不要仅仅因为某人“正当红”,就相信了他“雄厚的经济实力”,说不定,他“雄厚的经济实力”中,正有你贡献的一部分。

2.“紧抓风口”

与皮尔曼这样的娱乐圈巨鳄相比,扎克·艾弗瑞连娱乐圈八线都算不上,但其建造的“金字塔”却不比皮尔曼的金字塔小多少,这正是因为其善于捕捉“风口”。

艾弗瑞在网飞(netflix)和HBO等流媒体巨头的海外拓张业务发展得如火如荼时,以自己演员加制片公司创始人的身份,扑向了当时尚算是美国流媒体巨头们“试验田”的拉丁美洲,在当地宣称网飞和HBO将“大干三年”,并以此为由收取了大量的投资款,“投资”“我将和网飞和HBO在拉美开展的地方项目。”艾弗瑞承诺了极高的回报,并通过援引两家知名娱乐公司的名称并捏造文件,使它们看起来很合理。

八流演员,一流传销(资料图/《洛杉矶时报》)

3.“只分红,不表决”

而在我国,由于司法机构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内地的不良明星们像上述的好莱坞大骗们一样直接设计金字塔骗局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多见,但师承港台地区的“前辈”,不少内地不良明星们也有从传销事件中“捞钱”的经验,即所谓“只分红代言,不做业务”。

对此,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上所述,《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行为界定为积极的行为,而对于并没有从事相关的积极行为但从传销相关企业分红者,是否构成传销行为,《禁止传销条例》并未明确阐述,已有判例中也未发现对该等“消极行为者”定罪量刑的先例。

这就导致了,如果某些不良明星对传销公司持有的是只分红、不表决的纯粹分红股,传销公司的各种表决上也难以见到其名字,则该等不良明星仍然可以通过传销企业大赚特赚,而法律可能难以确定其属于传销者。

四、结语

或许也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不良明星们敢于“踊跃”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从各种传销行为中“分一杯羹”,这样的情况,想必是司法机构和一般公众都不愿看到的。

对于传销行为的界定,应认定,如果某一企业或其他组织被认定为有传销行为的,则其所有股东,无论该等股东是否有表决权,都应被认定为从事了相关的传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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