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朋友告诉我,嫖娼没有被抓现行不代表万无一失,事后依然可能被抓获,只不过概率很低罢了。
大约是一年前的事了,同事小张突然一天也没上班。 作为他的好朋友,我问他发生了什么事也没有回复。 那时,我以为他家可能有什么急事,顾不上,也没在意。 结果,到了第二天小张也没有上班。 然后我问了一下他的主管。 他的领导告诉他他没有休假。 这时,我们纷纷想到小张可能发生了什么事,非常紧张。 于是我给张太太打电话,问他发生了什么事。
我知道张太太根本不接我的电话,才打了好几次电话,终于接了,但我不想告诉她发生了什么。 但理智地告诉我,小张一定有什么事,而且羞得说不出口。 就在这时,到了第二个星期,小张突然来上班了。 只是,精神状态不太好。 然后我去找领导解释,结果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不管怎么说,缺勤这几天都要背负处分和工资的扣除。
到了晚上,我约小张出去,让他喝酒吓他一跳,问他发生了什么事,小张说:“啊,发现卖淫了,被行政拘留,还罚了一些钱。 ”。 我听了之后,又哭又笑,对他说这样的话现行被逮捕也是他的倒霉,既然犯了错误,也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结果小张向我挥手,说他不是被抓了现行的,而是因为三个月前的卖淫经历,他被行政拘留了。 我没听说过这个,所以我请小张详细讲述了他的过程。
星期一上班的时候,小张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派出所的工作人员。 一开始小张以为是诈骗电话,所以没理他。 后来,这个电话又打来了。 有一个案子张先生说需要合作调查。 后来,小张从网上查了一下,发现这个座位的电话还是附近的派出所,于是小张有点紧张,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被带到了那个派出所。 刚到派出所,没想到会被带到派出所,原来小张三个月前就有卖淫行为。 当时没有被逮捕,但通过转账付给了小姐。 而且最近这位小姐被逮捕了。 警察从手机转账记录中找到了小张。 于是我叫他了解情况。
小张一听,转账记录都有,确定自己也有卖淫行为,警方问他,他什么都说,说自己真是个幽灵,做了不该做的事,希望受到从轻处罚。 最后派出所对小张态度较好,并积极认可,从轻处罚,行政拘留5天,罚款数千元。 即使是过去。 但是,小张的事情还是令人吃惊的。 以前认为卖淫需要抓现行的东西,但意外的是事后抓卖淫现在也能做到。 后来,我和律师朋友讨论了这个故事。 他说,卖淫没能抓住现行的东西并不一定意味着安全,事后也有可能被逮捕。 只是,可能性很低。
嫖娼的定性卖淫这一行为的定性条件并不复杂,但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首先,一定要发生金钱上的往来。 这里的金钱不一定是现金,通过转账和其他物品,可以满足仍然存在金钱往来的条件。 如果没有金钱上的往来,最多也就是承诺,是道德问题。 其次是相关行为必须发生。 如果不发生行为,卖淫的性质也就无从谈起了。 最后,必须有主观故意性。 也就是说,男性为了关系的目的而出钱,女性为了钱而创造关系。 有主观的故意性。 例如,如果妇女受到恐吓,然后男子给钱作为补偿,这就不能定性为卖淫,而可能定性为强奸。
嫖娼的处罚目前对卖淫的处罚还没有上升到刑事级别,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一般拘留15天以下,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当然,这个具体数额要看情节轻重和听取情况的主动性来判断,像小张这样,自己坦白了全部事实,算是从轻处罚,拒绝听取情况最后被定性确定的,就是这样
事后被抓的可能性关于卖淫这一行为,事后有可能被逮捕。 一般卖淫行为很少在现场被逮捕、事后被跟踪,但凡事都有特殊情况,事后证据链比较完整,同样定性。 例如,有小姐供述,发现有转账到小姐手机上的记录,然后传唤当事人进行情况询问,之后当事人承认自己有卖淫行为,这样就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