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罪犯子女考公限制需要讲明白,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正文摘要:

2023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他认为,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委员终于把之前民间传得沸沸扬扬,但一直没有明确宣示规则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问题,摆放在了全国两会这个国家议事平台之上。无论如何,作为影响到千万家庭切身发展的一项考公限制,“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政策需要讲讲明白,防止被误读、被误用。
媒体:罪犯子女考公限制需要讲明白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2023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他认为,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

委员终于把之前民间传得沸沸扬扬,但一直没有明确宣示规则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问题,摆放在了全国两会这个国家议事平台之上。事实上,我国参军、公考、考编的政审规则,其实一直没有公开的宣示,而且公职岗位千差万别,不同单位掌握的政审标准也不尽一致。

所以,目前“一人犯罪,影响三代”也只是民间的俗称,却成了影响广泛,又含糊不清的“土政策”。因为没明确边界,更容易显得“威不可测”,甚至还会产生误读和异化。比如,个别人可能利用公民害怕影响孩子前途的心态,逼其就范。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当中,就有被殴打的母亲,因为害怕将家暴的丈夫绳之以法之后,影响孩子未来参军、入党、考公的前途,而选择忍气吞声。在奇怪的误读之下,政审机制竟然被家暴者滥用了。

其实,为了保证公务人员,特别是机要岗位上的公务人员政治上的纯洁性、可靠性,进行政治审查是必要的,但是,审核规则也不应该用一句模糊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所代替。这一次的公开讨论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将这一涉及无数家庭切身利益,却又含糊的规则明晰化。

首先,“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不能搞“捆绑式处罚”。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每一个人也不用承担不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所以现代法治是严禁株连的。

一个人的前途应该由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其父母乃至更远的亲属的犯罪记录所决定。“世袭”“恩荫”绝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就业公平,“株连”也不是。哪怕是在过去的特殊年代里面,讲究“出身成分”,也是强调“要看出身,但不唯出身”,关键要看个人表现,这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丢。

其次,对特殊岗位有必要实施亲属犯罪记录的审核,但是,不能对所有岗位搞“一刀切”的禁入,要有明确的规则。

对于保密等特殊岗位,当然有必要在招录时调查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也包括调查亲属的犯罪记录。但是,应该明确审核的亲属范围,以及涉及的违法犯罪性质:普通治安违法是不是要被纳入审核范围?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轻罪,还是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是普通犯罪?而不能像现在这样,让“一人犯罪,影响三代”成为所有考公的不透明门槛。

一个寒门子弟寒窗苦读十几年,终于能够考公,回报家庭和社会,但是如果仅仅因为亲属犯罪记录而中断上进之路,这难言公平,难言法治。至少应该赋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向单位说明与有犯罪记录的亲属的实际社会关系,还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个人的突出表现作为“补强证据”。还得防止亲戚恶意报复、要挟,比如,有家庭矛盾的叔伯舅姨故意在孩子考公、参军时犯罪,意图毁了孩子的前途,这并非杞人忧天。

而且,不透明、缺乏申辩机制的政审规则,是很容易造成误伤的。比如,八路军副总参谋长左权烈士的独女左太北,当年报考哈军工时,一度“政审不合格”,原因是左太北在填报资料时,很诚实地写到了左权的哥哥、自己的伯父曾是国民党,最终由陈赓大将拍板接受了作为烈士遗孤的左太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考公审核条件,也应该更加透明、阳光,赋予当事人必要的申诉、救济渠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对罪犯的近亲属考公搞一刀切的限制(作为某种“玻璃天花板”),可能构成对于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这不是什么提升了“法律震慑力”,相反可能扩大了社会对立面。

无论如何,作为影响到千万家庭切身发展的一项考公限制,“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政策需要讲讲明白,防止被误读、被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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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委员:一人犯罪一人当,应当取消罪犯子女的审核限制!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应当取消犯罪人员子女的考公限制。按照周委员的建议: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

周委员出发点是好的!不过,我们是不是应该分开两部分来执行呢?直接一刀切限制不合理,同样的,完全取消也有不足的地方。

因为,如果直接取消了,如何震慑罪犯?这个规定是对罪犯的震慑,假如一人犯罪全家都受益,亲属得到不当利益就该受处罚,此条规定就不该被取消。在这种情况下,对子女后代的审核限制,不是牵连了子女,而是增大了犯罪成本,给那些蓄谋犯罪的人最大的震慑和制裁!

假如犯罪是因为非故意,比如因为受到犯罪分子的非法迫害而反抗,造成防卫过当而形成犯罪事实这种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这种情况下犯罪,被判刑已经留下案底,但是这种犯罪不是罪犯的原本意愿。类似这种情况的,可以考虑不牵连子女后代的审核。

绝不能一刀切的完全取消,那样的后果是犯罪成本大大降低,对罪犯威慑力下降,有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我相信周委员的本来愿望是好的,但是一刀切的完全取消,我仍然不赞同,那样是对社会更大的不公平!合理区分对待,才能既保证公平正义,又一如既往的有力震慑一些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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