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工伤是不构成残疾等级的工伤,不影响劳动能力,无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只享受工伤医疗和带薪产假的待遇。
一、工伤医疗1、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停工留薪期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工期间,事故受损前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治疗应当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就诊,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在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疾病的,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失或者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业时间通常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因工伤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 工伤职工停业带薪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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