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公司对鹿晗的侵权指控不成立 鹿晗无需担责

2015年1月,鹿晗前经纪公司韩国S.M.娱乐公司以其代言违约为由,针对鹿晗及品牌方,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23日,该案经过一天的庭审后,终于尘埃落地,法院当庭宣判:SM公司对鹿晗的侵权指控不成立。鹿晗无需担责。

SM公司对鹿晗的侵权指控不成立 鹿晗无需担责

此前,SM公司声称斥资四年培养了中国籍艺人鹿晗,后者却与其他公司展开合作,为此2015年1月,SM公司以中国演员鹿晗以及其广告代言公司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SM公司诉称,2010年5月,公司与鹿晗签署了《专属协议》,鹿晗成为公司旗下EXO组合的一名成员,是公司的专属艺人。根据约定,公司享有鹿晗的排他性经纪权,在协议期限内,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鹿晗不得擅自或通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演出交涉或开展演艺活动。

12月23日,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称无法支持原告SM公司对于第一被告鹿晗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鹿晗授权或同意韩束等公司使用涉案的鹿晗在sm公司期间拍摄的旧照”。庭审中可以看出,SM公司曾将涉案旧照在韩国进行售卖,于网络上也有广泛传播。从互联网的共通性来说不能得出鹿晗将旧照同意他人使用的侵权结论,因此SM公司对鹿晗侵权指控不成立。

当庭判决的结果为被告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苏苏雪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旧照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维权费用,但是对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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