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云南文山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梁某2011年通过事业单位紧缺人才招聘进入某科学院工作,成为科学院引进的在职在编科研人员。
2016年,梁某主动到某师范大学应聘,被录用后办理入编手续,梁某未将入编情况告知科学院。
2017年,科学院与梁某签订《人才培养协议》,约定“梁某在科学院工作服务期间,不得提出辞职、调出等申请,否则应向科学院交纳10万元违约金。完成科研任务后,可以提出辞职和调出。”
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梁某存在两地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违规情况,发函至科学院,梁某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申请未获批准。
2021年,梁某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梁某支付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