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应莹离婚案宣判!法院不予支持:难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红星资本局4月5日消息,应莹发微博宣布,她和徐翔的离婚案已判,但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应莹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已在准备上诉材料。

截图自微博

应莹称,2019年8月在青岛城阳监狱开庭时,她和徐翔都当庭表达了离婚的意愿。去年年底在上海第二次开庭时双方仍一致要求离婚,黄浦区法院却依然做出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判断。

“法院给出的意见是‘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以此为由判决不予支持离婚”。应莹称,离婚案已拖了4年,现在法官做出他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判断,令她感到愤怒又无奈,她将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5日午间,应莹向红星资本局出示了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从原告(应莹)的角度看,被告(徐翔)入狱后,双方因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即将自己需要独自处理各种生活事务、承担较大社会压力归结为夫妻感情破裂,从而提出离婚诉请。

从被告的角度看,在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对感情破裂与否未作任何陈述,对法庭的发问态度消极,难以从其情绪化的表现判断其真实意思;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认为双方无原则性矛盾,仅因处理被告的刑事案件致分居多时,同时引发婆媳矛盾。可见,双方均认为被告服刑入狱是产生感情问题的重要缘由。除此之外,被告入狱前后未产生其他事由致双方感情恶化并达到破裂的程度,双方之间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现被告已刑满释放,原告所述产生感情问题的原因已消除,在此情况下,双方仍要求判决离婚,并在第二次庭审中新增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要求处理刑事案件尚在执行中、无法分割的财产。鉴于双方关于离婚事项的诉辩意见均缺乏感情破裂的相关事实,且未提供任何有关感情破裂的实质性证据,综合分析现有情况,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应莹要求与被告徐翔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开资料显示,徐翔被称为“私募一哥”。2015年,徐翔案发,约210亿家庭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决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逾90亿,罚金110亿元。

据红星资本局此前报道,2019年3月,应莹递交起诉状要求离婚,两人的离婚案因涉及上百亿元的财产分割而备受关注。应莹与徐翔的合法财产有100多亿元,应莹要求依法分割一半。

值得一提的是,徐翔与应莹的财产分割涉及到大恒科技(600288.SH)、宁波中百(600857.SH)、文峰股份(601010.SH)、华丽家族(600503.SH)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应莹曾向媒体表示,希望能把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给她,上市公司股权长期冻结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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