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松韵案为何只判6年 谭松韵母亲出什么事了

因为谭松韵母亲的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因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而得不到及时救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且肇事者已自首,可以依法减刑。

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黄某的死亡行为应当归责于被告人先前的肇事行为而非伺后的逃逸行为,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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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自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而对于自首的要求更为严格,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能否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的关键是需要如实供述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事实,或者虽被发觉,但其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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