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
关于汪勇与妻子曾怡结婚后一直住着的这套公房,其实是早先汪勇父母留给汪勇的,承租人就是汪勇本人。然而就在前年,汪勇与曾怡夫妻俩因为吵架赌气,最后打算离婚。离婚时,曾怡向汪勇提出,想要离婚汪勇就必须将两人住的这套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她。当时,正处在气头上的汪勇满脑子都是只要能离婚怎么着都成,所以就果断同意了。虽然那时候汪勇也知道,房子之后有很大的可能要被征收,不过他的想法是,眼下曾怡如果非要做承租人也无妨,任由她去,即便最后房子真的被征收,只要拿到的征收补偿里有自己的一份即可,于是在这件事上汪勇并没有过多的纠结。
就这样,汪勇同意了曾怡提出的条件后,两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协议中写明,之后该房屋由曾怡租赁使用,但汪勇仍然保留对该房屋的财产性权益。汪勇迁出房屋后,曾怡每月需支付给汪勇1000元,直至这套房子动迁为止。在汪勇与妻子曾怡签完协议后,两人的夫妻关系也随之宣告了结束。不过离婚后的汪勇,虽说搬出了原先的房屋,但他后来租的房子就在楼下不远处,位置离原来那套房子很近。
汪勇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离婚后的他逐渐意识到,两人之所以走向离婚,并不是因为两人不再相爱,更多的是因为双方赌气和一时冲动,所以汪勇心底里是抱有复婚的想法的,于是搬出后也没走远,想着就在附近住着,等候时机。然而,就在之后两人都挑明了彼此还有复婚的念头,而且已经决定好要去办理复婚的手续时,曾怡却因为心脏病突发撒手人寰了。
曾怡离世后一年不到,这套公房开始了动迁。因为当时房子里只剩下汪勇一人的户口,因此征收单位就与汪勇签了协议。可现在的问题是,曾怡的弟弟突然找上门来,声称该房屋是他姐姐曾怡的,如今姐姐走了,汪勇也已和姐姐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所以这套房子的征收补偿款就应该是姐姐曾怡的遗产,应该由他继承。此外,曾怡的弟弟还告诉汪勇,如果汪勇愿意协商,那么这套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就由两人均分,可如果汪勇不同意,执意要打官司,那么汪勇则一分钱也拿不到。对于曾怡弟弟的说法,汪勇想问律师,事情是否真像他所说?如果打官司,房屋的征收补偿就全部归他了吗?
律师解答
根据汪勇目前的情况,主要的争议在于该房屋被征收后所获补偿利益归属对象的问题,也就是房屋因征收获得的补偿款到底是属于汪勇前妻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还是汪勇应当作为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享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
首先,被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汪勇的前妻曾怡生前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在曾怡过世以后,这套房屋被征收。在此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就应归该房屋的其他同住人享有。除非该公有住房内再无其他同住人,这时房屋征收的相应补偿利益才可作为曾怡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所有。
其次是汪勇是否为被征收房屋同住人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对于汪勇与其前妻曾怡,他们两人自结婚以来就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户籍也均在册,虽然两人后来选择离婚,并对该房屋的承租人进行了变更。但同时,双方也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即两人离婚后该房屋由汪勇的前妻曾怡租赁使用,汪勇不因婚姻关系结束失去其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性权益,而是继续保留。在汪勇搬出该房屋后,曾怡还需要每个月向汪勇支付1000元,直到房屋动迁为止。
由此可见,汪勇虽然离婚后不再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他并未放弃这套房屋居住权可能转化的财产性权益。而公有住房被征收后给予的相应的补偿利益,就属于房屋居住权经济利益的直接转化,即前面提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
再者,按照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汪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在他处也无福利性分房,所以应当被认定为该房屋的同住人,享有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
由于原公房承租人汪勇的前妻曾怡于房屋征收之前已经过世,不可能再享有居住权,也不可能再享有由居住权益转化的财产性利益,所以,该处征收补偿所得款项中当然无曾怡的遗产,曾怡的弟弟自然也就不能按其所述以继承的方式来获取这部分的钱款。而汪勇作为该房屋征收时唯一的公房同住人,理应取得此次征收的全部款项。
本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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