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中学“学生被批后在家坠亡”,等待这个老师的会是什么?

郑州一中学“学生被批后在家坠亡”,等待这个老师的会是什么?

4月4日,澎湃新闻网报道,15岁初中生因班主任批评在家坠楼自杀,郑州市第六十二中学发布通报回应称,家长向学校提出巨额经济赔偿。目前学校与家长正积极沟通,善后事宜尚未完全达成一致。

事情经过:2019年3月6日中午,九年级二班谷某为平板电脑充电被发现,班主任经过走访调查,平板电脑不是谷某携带,但谷某和另外两位同学利用中午和自习课时间玩平板电脑,所玩内容与学习无关,这种状态持续了三周时间。另外两名学生均已承认是三人在玩平板电脑,但谷某始终没承认玩电脑。班主任当场对其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为了更好的教育孩子,帮助孩子健康成长。班主任向谷某家长求助,希望家长配合教育孩子,做好孩子的教育引导工作。

3月8日早上8:20左右,谷某母亲到校把孩子带回家进行教育沟通,其余两名学生也分别在当天被家长带回家教育。3月9日0:28,班主任接到谷某家长电话,反映该生在家坠楼身亡。班主任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进行了汇报。

3月9日凌晨,家长将学生尸体放置于学校门口讨说法,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将情况上报给了郑州市教育局。早上6:00许,在警方的主导下,谷某尸体送往郑州市殡仪馆。死亡学生的父亲称,因另一学生带电脑到学校,老师责怪孩子知情不举报,随后老师多次罚他写检讨。孩子迫于压力大在3月9日跳楼轻生,至今学校无人给说法。家长向学校提出巨额经济赔偿。

目前学校与家长正在积极沟通,善后事宜尚未完全达成一致。 通报表示,“我们将认真反思教育工作中的不足,积极与家长沟通协商,抚慰学生家长情绪,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下一步,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特别是加强珍爱生命、敬畏生命、尊重生命的教育,使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向上、快乐成长。 ”

针对谷某在家跳楼坠亡事件,学校班主任而对谷某的批评教育与谷某的跳楼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谷某的跳楼,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有责任,这个责任比例应该如何划分?这个事件中,学生家长是否有责任?谷某家长提出的巨额赔偿是否合理?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处理这一类问题,虽然很棘手,但应从法律依据和人道主义精神两方面入手。从司法角度分析,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只要能证明学校教育学生存在过错,那么学校是要负相应责任的。如果不能证明学校教育学生存在过错,学校是没有责任的,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学校可以对谷某家庭给予人道主义经济补偿,但不是经济赔偿。

再次表明观点,应按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任何的蛮不讲理和胡搅蛮缠都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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