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应当如何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
依据矿山安全法第31条以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人员的矿山,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救护和医疗急救人员。此外,还应当与邻近的有专业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和急救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矿山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的规模和装备标准,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规定。